(2015)广利州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绍成申请执行赵培林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赵绍成,男,汉族,生于1941年3月10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赵培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培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培林的银行存款4326.64元(本金4183.43元、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3.21元、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梅洪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