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与安阳优创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安阳优创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敦某某、朱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优创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优创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优创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长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