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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孔令波与张鹏、张健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波,张鹏,张健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孔令波,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肇庆市人。被告:张鹏,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肇庆市人。被告:张健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平南县人。本院受理原告孔令波诉被告张鹏、张健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原告孔令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武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臧运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