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吕华标、杨如定与陈素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华标,杨如定,陈素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4—1号申请人吕华标,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申请人杨如定,女,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素娉,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申请人吕华标、杨如定与被申请人陈素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吕华标、杨如定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素娉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华标、杨如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素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吕松光所有的粤JM27**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案财产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吕华标、杨如定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温素梅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