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北京龙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550号。法定代表人魏鹏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中兴路(沙河灌区院内)。法定代表人霍新立,经理。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被���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十四万零八百元;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人民币三千一百一十六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但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四万零八百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一百一十六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千零二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仇洪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