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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执字第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泰州市三羊面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琳;泰州市三羊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海执字第0609号申请执行人被告薛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秋梅,泰州市海陵区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泰州市三羊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九路120号内法定代表人瞿玉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薛琳与被执行人泰州市三羊面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泰海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州市三羊面粉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薛琳人民币1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于2014年1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均已被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及执行结果,且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暂不申请查封及评估拍卖,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暂不申请查封及评估拍卖,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海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李 志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