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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与刘明耀代理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刘明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坤。被执行人刘明耀,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62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期间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滨塘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刘明耀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定》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明耀银行存款人民币135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