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甘肃输油气分公司与吉维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甘肃输油气分公司,吉维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甘肃输油气分公司。负责人XX,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大志,该公司永昌作业区主任。被告吉维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甘肃输油气分公司诉被告吉维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甘肃输油气分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询问被告亦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甘肃输油气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甘肃输油气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生荣审判员  尹宏杰审判员  王劲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尤建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