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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显林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67号罪犯董显林,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作出(2005)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显林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5月5日、2012年8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三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董显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显林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收支基本情况表、减刑审核表和浙江省第五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董显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显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钱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