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韩永锋、韩三利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韩永锋,韩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1号。负责人常磊,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韩永锋,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韩三利,女,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韩永锋、韩三利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4)西雁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永锋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边西街2号1幢1单元11201号房屋;被执行人王三利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大学南路70号1幢10106号房屋,二被执行人以该二套房屋抵押从本案申请人处贷款。现二套房屋已被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属轮候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113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