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3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昆山市旭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韩淑云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旭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韩淑云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3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旭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蓬朗环娄路518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袁海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罗萍,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淑云。上诉人昆山市旭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淑云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昆山市旭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市旭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旭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