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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素杰、朱国强与朱国强、刘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杰,朱国强,刘立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高素杰,农民。被告:朱国强,成年,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刘立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杰与被告朱国强、刘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素杰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素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高素杰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