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素杰、朱国强与朱国强、刘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杰,朱国强,刘立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高素杰,农民。被告:朱国强,成年,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刘立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杰与被告朱国强、刘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素杰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素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高素杰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