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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许新忠、叶伟雄与徐伟添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忠,叶伟雄,徐伟添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779号原告许新忠。原告叶伟雄。委托代理人许新忠,男,系本案第一原告。被告徐伟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新忠、叶伟雄诉被告徐伟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新忠、叶伟雄于2014年12月31日以自行解决与被告徐伟添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新忠、叶伟雄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新忠、叶伟雄撤回对被告徐伟添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许新忠、叶伟雄负担。审 判 长  孙光辉代理审判员  黄安民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廖嘉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