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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书明与董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书明,董文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保字第233号申请人张书明。被申请人董文武。申请人张书明与被申请人董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书明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文武所有的冀HF79**号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现因申请人超期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董文武所有的冀HF79**号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