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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诉浏阳市普迹镇大水市鞭炮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23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建保。被执行人:浏阳市普迹镇大水市鞭炮厂。投资人何继汉。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普迹镇大水市鞭炮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2506号,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普迹镇大水市鞭炮厂银行存款人民币6049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