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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法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贵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南县新兴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崔文铭,男,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贵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贵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桦商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581元。2015年1月4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将上述款项全部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桦商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薛志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