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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阴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宏信专卖与夏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阴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黎某某(系汉阴县城关宏信摩托车专卖业主),男,汉族。被告夏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