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诉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吴远振与袁自甫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远振,袁自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诉保字第0005号申请人吴远振,农民。被申请人袁自甫,农民。申请人吴远振因与被申请人袁自甫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自甫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XXX**起亚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苏CXXX**江淮牌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远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自甫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XXX**起亚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苏CXXX**江淮牌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