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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12-18

案件名称

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与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沙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 负责人:杨基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飞,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诉被告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霖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