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121号撤诉张某诉肖某探望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21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乡。被告:肖某,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朝阳县羊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凤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栾存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