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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121号撤诉张某诉肖某探望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21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乡。被告:肖某,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朝阳县羊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凤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栾存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