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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初字第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申增与胡通海、石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增,胡通海,石成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727-1号原告申增。被告胡通海。被告石成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增与被告胡通海、石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增于2015年1月4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33元,由原告申增负担。审判长  王成武审判员  田启荣审判员  陈希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段慧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