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初字第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申增与胡通海、石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增,胡通海,石成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727-1号原告申增。被告胡通海。被告石成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增与被告胡通海、石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增于2015年1月4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33元,由原告申增负担。审判长 王成武审判员 田启荣审判员 陈希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段慧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