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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劳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杜英仲与威海邦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英仲,威海邦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劳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杜英仲,男,汉族。被执行人威海邦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4)第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双倍工资229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4)第4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4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东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九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