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孙艳玲申请执行艾珩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解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孙艳玲。被执行人艾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3月9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艾珩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1700元。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