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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孙艳玲申请执行艾珩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解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孙艳玲。被执行人艾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3月9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艾珩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1700元。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