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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许德相与被告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相,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许德相,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刘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相诉被告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德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依法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德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李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