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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家凡、代加翠、王大海等人与魏祥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凡,张守兰,代加翠,王大海,王大江,王瑕云,魏祥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凡,男,1936年8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守兰,女,1937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代加翠,女,1957年6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大海,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大江,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瑕云,女,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祥树,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王家凡、张守兰、代加翠、王大海、王大江、王瑕云与魏祥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第000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边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