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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丹申请执行周齐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周齐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李丹被执行人周齐雷李丹诉周齐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丹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5505.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