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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句容市禾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市禾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禾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集镇。法定代表人史兆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明霞。委托代理人刘桂生,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黄梅镇**号。法定代表人周道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大卓镇。法定代表人解胜亮,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禾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给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文华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7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樊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