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卫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卫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卫文,绰号“烂文”,男,1974年11月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农,住江门市新会区。1992年1月6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4)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卫文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卫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卫文于2014年4月28日11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某酒楼后面一出租屋楼下,盗窃梁某燕的本田牌WH125T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7820元;于2014年5月17日15时许,在大鳌镇某虾塘处,盗窃黄某的本田牌WH125T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754元;于2014年6月4日13时许,在大鳌镇张某的住宅内,盗窃康佳牌32寸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1273元。计被告人梁卫文盗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2847元。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梁卫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卫文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卫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是累犯,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梁卫文判处十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卫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潇凝人民陪审员 柯润明人民陪审员 陈秋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雁玲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