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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才保、周跃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才保,周跃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344号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联社理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委托代理人肖伟,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才保,男,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安化县人。被告周跃兵,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安化县人。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才保、周跃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姚才保、周跃兵庭外和解,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XX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