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周某甲,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后双方自由恋爱。2011年5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0月2日依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于2012年3月20日生育一子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两人关系尚可,自从儿子出生后,两人夫妻矛盾逐步加大。当时被告在广东打工,原告在咸阳上班,收入微薄,孩子的日常奶粉钱难以维持。被告很少给孩子生活费用,为此家庭矛盾不断。至今,儿子一直由原告和娘家人照顾。2013年底,被告轻信他人谗言,不相信原告人品。过年前,原告即辞工回家,但是并没有感受到家庭温暖。从此,被告动不动就侮辱并殴打原告,致使原告长期生活在被告的暴力行为中。原告为了躲避被告的家暴,今年正月17日,原告去宝鸡打工生活至今。2011年底,两人共同出资在咸阳购买单元房一套,在被告未回家前,原告借款装修,现仍欠装修款和工程费没有结清。由于长期的家庭暴力,两人曾多次就离婚协商未果,故我请求离婚。被告周某甲庭后提供答辩状辩称,原被告婚前系同学关系,关系一直很好,结婚后,双方一直恩爱有加,由于家里经济紧张,被告只是一味的赚钱,从而疏忽了妻子的感受,希望法庭给原被告继续珍惜彼此的机会,被告会更加努力赚钱,关心原告,给原告一个幸福的家,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原告身份。2、2014年12月3日,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是有效,予以认定。本案根据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辩论,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原被告2011年5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3月20日生一男孩取名周某乙。婚初原被告关系尚可,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9月,原被告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农历正月7日,原告去了宝鸡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周艳娣于2014年12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周亚军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应当互谅互让,共同维系家庭和睦。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峥人民陪审员 王宗昌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宁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