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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四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肥城市桃园供销合作社与宿传清、刘兰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肥城市桃园供销合作社,宿传清,刘兰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四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市桃园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穆东升,理事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传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兰芳。上诉人肥城市桃园供销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宿传清、刘兰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肥城市桃园供销合作社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肥城市桃园供销合作社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仉 磊审 判 员  张立胜代理审判员  邢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争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