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聂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秋,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工人。上诉人聂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聂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聂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上诉人聂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立春代理审判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付 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庆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