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陈彦柱与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柱,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8号原告陈彦柱,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易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柱与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彦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彦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彦柱负担。审 判 长 何永国审 判 员 许晓娜人民陪审员 宋骏驰二零一五年一月四书 记 员 陈瑞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