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季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215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季某。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启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季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黄某人民币178800元,并承担受理费3900元。因被执行人季某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2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季某于2014年12月8日履行50000元,余款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并由其母亲杨允芳(居民身份证号码××)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鉴于此,申请执行人黄某同意该还款计划,并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梁健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施海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