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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电信韶关公司有工龄经济补偿金240000元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电信韶关公司的工龄经济补偿金39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祥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