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育斌与吴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斌,吴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张育斌,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被告吴碧琴,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育斌与被告吴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育斌以其欲与被告吴碧琴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育斌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庄曙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