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桂根与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桂根;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姚桂根。被执行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内。法定代表人陆雪兴。姚桂根与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吴民初字第0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4月26日前支付姚桂根工程款人民币510415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90.50元。因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姚桂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129345.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29345.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人民币53047元。本案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巨大,登记在其名下所有房产业经本院上网拍卖,并已成交。现所有以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之中。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姚桂根在收到本院执行款人民币150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民初字第04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陶 红执行员 丁启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丁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