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朱某某,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文国军,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