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7-12
案件名称
王兴成、胡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兴成;胡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成,男,现年29岁,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云南省华坪县。被申请执行人:胡泽东,男,现年32岁,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华坪县。关于王兴成诉胡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坪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5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胡泽东已给付三万元,余下的借款及利息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至付清为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华坪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执字第3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给付能力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孟福执行员 : 周 祥执行员 :周兰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