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胡敏与冯铁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冯铁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胡敏,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冯铁山,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与被告冯铁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