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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胡敏与冯铁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冯铁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胡敏,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冯铁山,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与被告冯铁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