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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家勤与舒城县永健实木工艺厂、吴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家勤,舒城县永健实木工艺厂,吴勇,陈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180-1号申请执行人:汪家勤,女,1981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舒城县永健实木工艺厂,住所地舒城县。负责人:陈树,厂长。被执行人:吴勇,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第三人:陈树,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桃溪镇四圩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明审 判 员  董思杭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歧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