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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增田与龙口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田,龙口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6号原告:赵增田。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号。法定代表人:韩世军,市长。原告赵增田诉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批复一案,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龙口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尹鹏亮审 判 员  张磊玉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