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枝江市人民政府、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枝江市人民政府,枝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仙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枝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文媛,市长。委托代理人郑艳平。被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水厂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江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大均,该局新闻发言人。原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枝江市人民政府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兰英审 判 员 贺昌友人民陪审员 周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