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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林祥康与倪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祥康,倪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6号原告林祥康,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倪鸣,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祥康与被告倪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祥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倪鸣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南路806号汇创名居二期27#楼某单元房屋中属于被告倪鸣所有的产权份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原告提供案外人李某如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三八路2号华庆花园7#楼某单元房屋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祥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倪鸣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二期27#楼某单元房屋中属于被告倪鸣所有的产权份额(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049701-××号,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李某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品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