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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骆深澎与张奕生、江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深澎,张奕生,江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骆深澎,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张奕生,男,1982年3月8日出生。被告江智龙,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深澎与被告张奕生、江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琼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