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催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百强泵阀科技有限公司、卓为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百强泵阀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催字第45号申请人武汉百强泵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为木。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汉百强泵阀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4020005124064049,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柒月壹拾日,出票人平湖鑫凯莱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新丰顺通纺织经营部,付款行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壹月壹拾日)壹张,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