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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995年与被告魏某某相识后即同居生活,1996年10月生育女李某甲,1997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11年被告魏某某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提出与被告魏某某离婚,主张具体抚养婚生女李某甲,由被告魏某某支付抚育费,并要求将共同所有的住房一套判归李某甲所有。被告魏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某某、魏某某于1995年在外务工时相识,遂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6年10月11日生育女李某甲(现在读高中),1997年1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李某某与魏某某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在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188号附2号购住房一套。2011年3月,李某某与魏晓英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魏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李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李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书,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其夫妻及家庭成员关系的事实。原告李某某认可其夫妻共有财产的事实。证人陈大兴、石含猛、李某甲证言笔录证实被告魏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外出后,夫妻分居长达三年之久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自1995年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李某甲,此期间的婚姻关系不合法。1997年1月29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依法成立,夫妻关系合法,应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调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魏某某自2011年3月外出后失去了与家人的联系,夫妻分居已长达三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某某提出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共同所有的住房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属于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财产,原告李瑞乾要求将此项财产判归其女李某甲所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李某某具体抚养至高中毕业时止,由被告魏某某每月支付李某甲抚育费600元,至李某甲高中毕业时止。三、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在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188号附2号的住房一套归双方共同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中亚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瑞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