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卢某,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胡某,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宏伟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叶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