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00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丁玉梅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丁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丁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