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庆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8号罪犯曾庆龙,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1日作出(2012)汕南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庆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曾庆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庆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9月22日,共获嘉奖23次;2013年3月、9月,2014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因2013年度内积极向监狱《潮汕新报》、广播中心投稿被采纳11篇,获得监狱记功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庆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庆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